據九派新聞5月16日報道,浙江杭州一位畢業(yè)生潘同學在收到心儀公司Offer后,到上?;?000元租下了一季度的房子,當天下午卻遭到HR毀約拉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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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事人潘同學表示,這家公司的HR隨后拒接電話,目前正準備收集資料,提出民事訴訟,希望能追回損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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據悉,潘同學應聘的崗位是設計師,崗位需要藝術和新媒體相關的院校在校生或應屆畢業(yè)生。5月初,該公司HR就開始約面試,期間還問潘同學的畢業(yè)設計做完了沒。對此,潘同學認為HR很迫切,就趕緊去面試了。隨后,潘同學收到了HR的錄取通知書,第二天就去上海租房了。沒想到,租下房子的潘同學卻收到HR的拒絕,稱老板覺得不適合公司,所以入職取消。等潘同學質疑時,卻發(fā)現已經被拉黑,電話也不接了。
對此,網友紛紛表示,“一點信譽都沒有啊”,“遇到這種事一定要積極維權”,“不能讓公司想毀約就毀約”。也有網友認為,應該是公司找到一個更適合的人選,所以找個理由把潘同學給退了。
有意見認為,潘同學收到的錄用通知書(俗稱的offer)只是單方面的。因為offer只是公司對人才的邀請函,表明了對這個人的認可。在沒有辦理入職手續(xù)、簽訂勞動合同之前,這個offer對雙方都沒有約束力。是這樣嗎?
對此,頭條號簽約作者“娟姐看法”認為,潘同學收到公司的“要約”后又明確表示接受,就表示雙方合同成立。
當一家公司向你發(fā)出一封Offer,明確地闡述了你的崗位、薪酬、報到時間等等內容,而你收到這封Offer,并明確的回復你接受,那么這封Offer就成了一個“要約”,它是一種締約的邀請。當雙方都蓋章簽字確認后,那么這份Offer它就不僅僅是一張紙那么普通了。
民法上講,公司在通過查看簡歷以及與潘同學深入交流后,向其發(fā)出有意向的錄取通知書,就代表是公司向潘同學發(fā)出要約。
民法典472條規(guī)定,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,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:(一)內容具體確定;(二)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,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。
簡而言之,在潘同學收到公司的邀約后,其明確表示接受,就表示雙方合同成立。
民法典第471條規(guī)定,當事人訂立合同,可以采取要約、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。
通過潘同學與HR的聊天記錄我們可以確認,潘同學當時和HR說的是,其18號就會到公司報到,HR當時沒有拒絕,就代表其認可了潘先生的接受。
民法典第577條規(guī)定,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,應當承擔繼續(xù)履行、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。
值得注意的是,民法實行的是“誰主張、誰舉證”原則。因此潘同學不僅要能舉證公司發(fā)出了要約、自己表示接受、雙方合同成立,同時還要通過出示租房合同等方式,來舉證證明因公司違約造成其遭受多少損失。
起訴涉事公司時,第一步就是確認Offer的合規(guī)性,保證手里的Offer是一個有效的Offer,如果你的Offer里具體的職位、薪資、報到時間、報到要求等細節(jié)都沒有寫,那么,維權的成本就會大很多。
最后,同學們遇到這種事不要覺得自己年輕自認倒霉,一定要維權保護自己。此外,求職的時候多投遞幾家公司,給自己多一些機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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